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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 ,五年来,从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到更广泛的社会治理,民法典持续彰显着重要作用 。近日 ,最高法连续发布了3批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多个领域,涉及网络侵权 ,合同纠纷等诸多方面。
拒绝“擦边 ”而断播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首先来看这样一起案例。女子求职却陷入直播套路,公司要求隐瞒婚史、与观众暧昧互动诱导打赏,女子拒绝后被公司以“艺人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 。
2023年 ,家住河南邓州的段某在找工作时进入当地一家传媒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成为某短视频平台网络主播 ,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起初,直播内容是正常的互动问候,但后来 ,公司开始提出其他要求。
网络主播段女士:开始的时候,有人来直播间就跟着欢迎,我们说一些祝福的词。后面的话 ,他就教我们做一些吹捧“大哥”,他们会让我跟“大哥 ”有亲昵的称呼,比如称呼老公、老婆这样的 。会让我们叫“大哥”以各种过节或者PK的理由来送礼物 ,然后“大哥”会要求见面,他就教我们给他“画饼 ”,说这段时间在上学比较忙,然后到暑假的时候 ,又以其他借口再推迟。当时我不知道怎么说,他就打文字给我,然后我就复制给别人。
公司让隐瞒已婚事实还要求与用户昧互动
在入职前 ,该公司声称其直播内容合法合规,不会影响主播个人生活 。但当段某入职、开始网络直播后,公司负责人要求她隐瞒已婚事实 ,并多次在微信中对段某进行“直播话术指导”,发送暧昧文案,并且要求段某给粉丝打电话 、发微信 ,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互动。这种要求让段某及其家人深感不适,她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
网络主播段女士:因为我已经结过婚了,也有两个小孩 。当时来找工作就是为了家庭生活更好一点 ,做这种事情的话,我觉得心里面特别愧疚。
段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止直播,准备辞职离开。公司负责人一开始以“艺人违约”为由警告段某,想离职必须先赔偿50万违约金 。
公司起诉网络主播要求赔偿10万违约金
面临公司的赔偿要求 ,段某没想到自己才上班不久,竟然成了“违约艺人 ”,还被告上法庭。该公司表示 ,段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擅自停播、断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支付年收入的3倍也就是10万违约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
在庭审中 ,法院重点审查了一个核心问题,段某因拒绝与直播间粉丝进行“暧昧互动”而断播、停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艺人有权拒绝色情 、暴力、违规的一些表演,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并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互动 ,这个行为严重偏离大众审美,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要求主播通过虚假人设 、暧昧话术诱导打赏的行为,不仅损害主播人格尊严,还污染了网络环境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有损人格、不健康的表演” 。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霄:而段某明确拒绝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 ,并不构成违约。故判决对该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驳回公司索赔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驳回传媒公司索赔请求 。法官表示 ,直播行业不能靠“擦边球”博眼球,任何合同都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主播合法权益,更向直播行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不会支持违背公序良俗的商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有的网络经纪公司要求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甚至有的网络主播在直播中通过色情内容去吸引流量 ,这些行为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 。网络直播行业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都应自觉抵制违背公序良俗的引流、炒作等“唯流量 ”行为 ,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秉持守约诚信原则实际操作中莫变形走样
法官建议,主播和公司要依法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秉持守约诚信原则 ,避免合同条款“纸上合规”,却在实际操作中“变形走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一是要注意提前做好约定 ,对于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高额违约金条款 、直播账号归属、利益分配等问题,要提前做好约定,避免将来引发争议 。二是要注意守约诚信 ,不能说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在实际履行中又不按照合同履行,打“擦边球 ”,如果权益受到损害 ,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粉丝间网上谩骂攻击岂能突破法律底线
近年来,粉丝因追星引发的网络骂战、人身攻击等乱象频发。追星本是个人爱好,却因不同明星粉丝间的矛盾 ,演变成一场侵权风波,来看法院审结的一起因粉丝追星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
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 ,四人均是某网络平台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网上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举报。
魏女士:我习惯性地看到这种内容就随手举报。因为平台规则,多次举报成功的话 ,他就会被禁言 。他被我多次举报成功禁言了之后,就恼羞成怒了。
网络上持续辱骂甚至公布对方个人信息
三人因为被举报一事极为不满,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恶毒”等侮辱性词汇辱骂魏某 ,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微博主页链接和能识别到魏某的一些个人信息。上述内容发布后,部分网友甚至对魏某现实生活进行骚扰,致其身心受创 。
魏女士:我收到很多私信 ,直接在里面辱骂我,还说要到我的工作单位去,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让我的心理也遭受了很大的伤害。
在律师的建议下,魏某通过搜集截图和录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蒙秋仲:通过原告提交的微博内容的截图,三被告在案涉微博中粘贴了原告的微博主页链接,还贴出了含有原告本人的一些信息 ,案涉微博当中使用了大量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去针对原告本人,而且原告实名认证了微博,所以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 ,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
认定侵犯名誉权判决赔偿并赔礼道歉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 ,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首页,连续七日置顶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每人赔偿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引导用户理性发言明确侵权界定审理规则
粉丝为维护偶像 ,使用侮辱性语言甚至编造谣言,最终从“网络骂战 ”走向“法庭相见”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网络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如果行为人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 ,或者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被阅读、转发 ,在一定范围内被传播,造成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就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
在不少网络侵权案中 ,部分粉丝以为匿名账号就是“保护伞”,但实际上,即便用虚拟账号,一旦违法 ,司法机关都可以通过平台后台调取实名注册信息实现追责。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蒙秋仲: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这些马甲或者账户,它只是你在网络上的一个符号 ,实际上它是关联到你具体的人的,你在网络上的言行,也是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不要在网络上随意谩骂 、侮辱他人 ,逞一时口舌之快,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遭遇网络侵权当事人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法官介绍,人肉搜索、群体围攻等行为已从道德问题升级为法律问题 ,即使是“群体行为 ”或“缩写暗语”,只要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受损,均需要承担个体责任 。在遭遇网络侵权时 ,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网络言论有可能会被发布者或者平台删除,如果不及时保存,将来举证会比较困难 ,人们在遭遇网络侵权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相关视频、言论截图 、聊天记录等。另外 ,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有关侵权言论,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由人民法院来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
超龄劳动者遭遇车祸误工费该不该赔
如今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较为普遍,如何保护这部分人群的劳动权益?来看法院审理的一起超龄劳动者遇车祸主张误工费的案例。
河南周口的罗某今年65岁 ,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罗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被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后方撞倒受伤 。
原告罗某:拐弯下路口的时候,他后头车追尾上去 ,将我撞倒了。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交通警察大队副中队长钱洋:当时事故车辆就停在这里,被撞的两轮电动车就歪倒在事故车辆的前方,大概撞飞出去四五米的距离。我们到达现场经过简单询问之后 ,是因为李某疏忽观察,追尾了前方的两轮电动车 。
经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罗某全身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 ,在医院住院治疗32天。
原告罗某:撞了骨折,撞了伤残 。到现在这里头还有两个钢钉。
罗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误工期180天。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3万余元。
误工费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对于罗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在误工费这一项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罗某已满63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 ,那么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饶昌:农村没有收入证明,每年种的农作物经济不一样,收入也不一样 ,所以没法确定他的收入。
车祸后老人无法管护承包地致收入减少
对此,罗某向法院提交了邻居和村委会手写的证明信,证明其在车祸前家中承包土地4亩 ,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罗某认为,在他住院和身体恢复期间,由于腿部受伤无法下地干活 ,家里除了瘫痪在床的老伴外没有其他劳动力,导致4亩地的种植管护受到影响,造成收入减少 ,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 。
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何智惠:原告虽然是已经超过了60周岁,但是身体状况仍然是良好的,应按照农林牧渔行业上一年度标准来支持原告的务工费用。
支持误工费请求司法助力“老有所为”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罗某虽已超过60周岁 ,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发生事故后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 ,导致收入减少,应依法支持罗某的误工费请求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张传兵:保险公司说罗某超过60岁了,但是罗某是一个农村居民 ,我们国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指职工。60岁以后的农民身体很好的情况下,还打工、种地,他们是有收入的 ,所以我们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误工费。
法官介绍,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 ,而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只要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产生了误工损失,就应该赔偿,与受害人是否是超龄劳动者没有必然联系。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损失 ,要根据他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 、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综合判断,有固定收入的,根据他实际减少情况予以认定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或者参照相近、相似行业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
据统计 ,截至2024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超3亿人,当前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涉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支持超龄劳动者关于误工费的请求 ,有利于助力老年人实现价值、改善生活 、服务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安。
独生子离家出走30年能否继承父母遗产
百善孝为先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却在老人过世之后,请求继承老人的遗产 ,那么在老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1992年,20岁的小张与父母发生激烈争执后离家出走 ,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小张父母曾报警积极寻找,始终未果,之后二老只好相互扶持度日 。在小张消失的30多年里 ,小张的母亲身患癌症,父亲做了肺部和心脏手术,这期间,小张从未出现 ,小张的叔叔张远对兄嫂二人给予了很多照顾,帮助他们定期就医治疗。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夏迎:在这段时间一直是张远对夫妻二人多有照顾,不管是日常生活大小事宜 ,还是出行旅游,看病送医等等,都是张远在一边协助陪伴 ,以及垫付各项费用。
小张的父母相继去世后,叔叔张远为二人操办了身后事,为让小张送父亲最后一程 ,张远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小张始终不予理睬,然而在父亲去世后 ,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走了父亲银行卡上的11万元存款 。一气之下,张远将侄子小张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顾颖:因为他对他哥哥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所以他一开始的诉求是适当分得遗产。在审理过程当中 ,因为小张的表现让他很失望,所以他就变更诉讼请求,他要求确认小张丧失继承权 ,所有的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
小张父亲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他的兄弟姐妹。他们一致认为小张应丧失继承权,同时也声明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支持长年照顾哥哥的张远继承全部遗产。小张父亲所在的居委会也出具了证明:在小张无法联系的数十年间,经常看到是叔叔张远在照顾兄嫂二人,带二人外出就医等等 。二人去世后 ,身后事也是由张远一手操办。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远对哥哥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顾颖:一方面有一些居委会的证明,因为居委会是对辖区内居民的情况比较了解的 ,而且张永(小张父亲)又是80多岁了,也是属于居委会重点关注的对象 。另外一方面张远也提供了很多的票据和刷卡的记录,就包括他为两位老人动手术垫付的医药费,还有平时日常的一些消费 ,他都提供了一些给我们做参考的。
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在诉讼中,小张提出,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 ,未构成遗弃,且父母身体硬朗,经济独立 ,无需依靠他人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
小张自1992年离家后 ,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 、置之不理,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 ,也怠于对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顾颖:对于年老、病残或者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那些对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的话,就可以认定他是遗弃被继承人。在本案当中,小张离开家30多年 ,对父母不闻不问,不管是精神慰藉也好,或者经济上的供养也好 ,他都没有履行任何的义务,所以他是符合遗弃被继承人的事实认定 。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父亲的遗产全部归弟弟张远继承。
(央视新闻客户端)